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濟寧商標注冊—鏡像使用注冊商標,謹防侵權!關鍵詞:濟寧商標注冊 發(fā)布時間:2022/4/22 9:54:45 瀏覽量: 鏡像使用注冊商標,謹防侵權!
合法注冊的商標鏡像使用后如果與他人的商標看起來近似,是否構成對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侵犯?對于這一問題,業(yè)界存有爭議。如今,伴隨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下稱福建高院)就一起涉及李寧品牌商標糾紛案所作出的終審判決,該問題有了最終定論。 近日,福建高院對李寧體育(上海)有限公司(下稱李寧公司)起訴泉州市狠愛鞋服有限公司(下稱狠愛鞋服公司)商標侵權糾紛案作出二審判決,認定狠愛鞋服公司在其生產(chǎn)、銷售的運動鞋上鏡像使用的第18359155號商標(下稱涉案商標),與李寧公司第7650515號商標(下稱權利商標)構成近似,侵犯了李寧公司對該商標享有的注冊商標專用權,狠愛鞋服公司須停止侵權并賠償李寧公司經(jīng)濟損失2萬元,撤銷了一審法院此前作出的狠愛鞋服公司不構成商標侵權的一審判決。 起訴侵權一審折戟 李寧公司由被譽為“體操王子”的李寧于1990年創(chuàng)立,經(jīng)過多年的發(fā)展,已成為我國領先的體育品牌公司之一。在企業(yè)發(fā)展過程中,李寧公司申請注冊了包括權利商標在內的多件商標,并被核定使用在第25類鞋、運動鞋等商品上。 2020年3月,李寧公司發(fā)現(xiàn)狠愛鞋服公司通過網(wǎng)絡平臺銷售的運動鞋上的相關標識與權利商標近似,有構成商標侵權的嫌疑。于是,李寧公司經(jīng)公證購買了上述運動鞋。經(jīng)現(xiàn)場比對,該運動鞋一側印刷的圖案為案外人廈門臻牧貿(mào)易有限公司(下稱臻牧公司)持有的涉案商標,另一側則為該商標的鏡像標識(下稱被訴標識)。李寧公司認為,該被訴標識與權利商標近似,涉嫌構成商標侵權。隨后,李寧公司一紙訴狀將狠愛鞋服公司起訴至福建省泉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下稱泉州中院),請求法院判令對方停止侵權并賠償經(jīng)濟損失等共計6萬元。 對于李寧公司的起訴,狠愛鞋服公司辯稱其銷售的涉案運動鞋上的商標系曾依法注冊的商標,該商標與李寧公司的注冊商標不相似,不構成侵權。 泉州中院在一審判決中指出,根據(jù)狠愛鞋服公司提供的商標檔案體現(xiàn),涉案商標為臻牧公司申請注冊的商標,李寧公司不主張狠愛鞋服公司銷售的運動鞋標有涉案商標標識侵犯其注冊商標專用權。而狠愛鞋服公司銷售的運動鞋一側標有標識與臻牧公司申請注冊的涉案商標相同,因此,狠愛鞋服公司銷售使用與涉案商標相同標識的運動鞋,侵犯的不是李寧公司的注冊商標專用權。此外,由于鞋類產(chǎn)品的特殊性,由于每只鞋有兩個側面及每雙鞋本身左右腳的原因,鞋類產(chǎn)品在印制標識時需要對稱印制鏡像標識,而被訴標識是對涉案商標的鏡像使用,侵犯的不是李寧公司的注冊商標專用權。 一審判決后,李寧公司不服,上訴至福建高院,其主要上訴理由為:任何商標、標識使用的前提是不得侵犯他人的商標權利。一枚已注冊的商標或是未注冊的圖形,不論是拉長、顛倒、傾斜,使用的限度在于不能造成他人混淆,誤以為來源于他人或與他人的商標有特定聯(lián)系。不論是鏡像、顛倒、傾斜的使用,一旦改變商標原有特征后與他人的注冊商標混淆的,就構成侵權。因此,狠愛鞋服公司構成商標侵權。 狠愛鞋服公司堅稱未侵權。 福建高院經(jīng)審理后,作出上述判決,撤銷了一審判決。 應當盡到避讓義務 對于商標的鏡像使用引發(fā)的此次訴訟,二審法院作出改判的理由是什么? 對此,該案二審主審法官袁春怡在接受中國知識產(chǎn)權報記者采訪時介紹,權利商標由公司創(chuàng)始人李寧名字的首字母“L”演化而來,經(jīng)設計由藝術化的一撇一捺組成。狠愛鞋服公司使用的被訴標識也是由藝術化的一撇一捺兩部分組成,差別僅是在一撇的右上角多了一個小勾。被訴標識組成部分的相對位置、角度以及線條的粗細變化均和權利商標基本一致。當把被訴侵權標識使用在鞋類產(chǎn)品上時,從整體上看,相關公眾難以注意到小勾的差異,因此,被訴侵權標識設計風格和視覺效果與權利商標差別細微,容易造成相關消費者的混淆誤認,構成近似商標。 至于狠愛鞋服公司關于被訴標識系對涉案商標的鏡像使用,因此,其不構成對李寧公司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侵犯的主張,袁春怡表示,根據(jù)我國商標法第五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注冊商標、企業(yè)名稱與在先權利沖突的民事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一條第二款等相關規(guī)定,商標權利人應當按照注冊商標和核定使用的范圍來規(guī)范行使權利,任何拆分、組合或者其他改變注冊商標顯著特征的行為均不屬于商標的正當使用。超出注冊商標專用權范圍的使用,本質上是濫用注冊商標專用權,如果超范圍使用行為又侵入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范圍,同樣構成侵權。因此,商標權人超范圍使用的商標如與他人注冊商標構成相同或近似,同樣構成商標侵權。此外,鏡像使用商標的方式并不屬于注冊商標專用權范圍,且在鞋類產(chǎn)品上鏡像使用商標雖屬行業(yè)慣常做法,但并非必須的使用方式,因此,在鏡像使用注冊商標時應當盡到合理注意和避讓義務。 “回到該案,狠愛鞋服公司使用被訴標識明顯改變了臻牧公司注冊商標的顯著特征,并非合法規(guī)范使用,且與權利商標構成近似商標,更何況狠愛鞋服公司自認其并未取得臻牧公司的授權。因此,狠愛鞋服公司使用被訴標識同樣構成對李寧公司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侵犯!痹衡榻B。 來源:濟寧商標注冊 http://m.haohongzd.com/content/?571.html 相關文章 |